《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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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依法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情形是: 1、债务人以积极减少其财产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以消极对待其到期债权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
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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