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国有银行防范、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我国自1994年开始,要求各银行按年初贷款余额的0.6%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以后年度每年按0.1%增加,达到1%时,按差额补损;各分行所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总行统一使用。这项制度在当时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银行的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但从近几年执行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计提时间和基础不够合理 现行制度要求在年初按年初贷款余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笔者认为不够合理。因为在年初计提时,其基础是年初贷款余额,即上年末贷款余额,而不是本年末贷款余额,使在本年能够或已收回的贷款也相应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在当年并没有为其贷款增量提取呆账准备金。这容易造成一种错觉:贷款呆账准备金是为年初贷款余额可能发生呆账、坏账而提取的准备金,即使在本年收回的年初贷款余额部分也应提取呆账准备金,本年贷款增量却不必提取呆账准备金。其实,无论是年初贷款余额,还是当年的贷款增量,只要在本年没有收回,都有可能发生呆账或坏账,从化解风险的角度,都应为它们提取呆账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现行制度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只有当本年贷款增量与所收回的贷款金额相同时,呆账准备金才与可能发生呆账的贷款相对应。可见,现行制度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贷款呆账准备金应在年末计提,其计提基础应是年末贷款余额,即在本年末尚未收回的贷款余额,而不是年初贷款余额。 有人认为,有关年初贷款余额的数据较年末贷款余额容易获得,并且上年末贷款余额就是本年初贷款余额,故计提结果一致。这种看法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正确的,其实不然。持有此观点的同志忽视了上述确认呆账的条件、计提呆账准备金的目的以及呆账准备金对各期损益的影响。 (二)计提比例偏低并且没有考虑风险因素 贷款呆账准备金从1994年开始按各银行年初贷款余额的0.6%。提取,以后年度每年按0.1%增加,达到1%时,按差额补提。这意味着按现行制度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1994年只相当于年初贷款余额的0.6%。;在1995年、1996年、1997年也只分别增加到各年初贷款余额的0.7%、0.8%、0.9%;在1998年至以后,呆账准备金也只是年初贷款余额的1%。而实际情况是: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不良信贷资产占其总资产20%左右。按照1997年的最新调查显示,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真正难以收回的比例大约为6-7%;可见,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不到实际环账的15%(1%/7%),如果再把呆账考虑在内,贷款呆账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无济于事,故应提高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另外,现行制度要求按固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也不够科学,因为贷款性质、拖欠时间长短等因素都会影响贷款的可收回性,故应分析贷款风险并据以采取相应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 由此可见,银行业会计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及核销。笔者认为,为了避免现行制度的不足,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贷款呆账准备金分普通呆账准备金、特别呆账准备金、专项呆账准备金三类提取。其中普通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均应在年末根据一固定比率按商业银行当年全部贷款余额计提,而专项呆账准备金一般应在对贷款按风险分类后,分析其发生呆账的可能性,可以在扣除贷款抵押品的可变现价值后,对剩余金额按不同比率计提。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的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故下面专门论述专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本文称为“账龄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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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相应地,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并普遍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 在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另外,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各专业银行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不同存款具有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计算;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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