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买卖催告函范文的问题, 致:泉州市东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与你公司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位于X地的小区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5和[1**********]3”。根据合同约定催告函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和贵公司售楼人员的指导,我已按约定交付合同内的全部购房款项;贵公司应于XXXX年X月X日内交房,至今已逾期三个月,还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已经违返合同的约定。 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交方条件如下: 1、未见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报告; 2、未见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3、未见燃气管道及信报箱到位; 4、未见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 它社区报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 5、未见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 6、XXXX的进户门是木门,且门框已损坏。(合同约定是防火门)我特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给我书面明确交房时间并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正确对待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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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1、协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诉讼: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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