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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作为居间方,在买卖
合同当事人履约过程中,一旦遇到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我们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协助当事人违约方进行催告,可以用催告函履行
房产买卖合同。
目前,中介公司进行催告的时候一般是基于以下考虑:
1、一方违约行为十分严重,另一方坚决要求中介公司催告;
2、为了提升服务品质,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时候主动进行催告;
3、出于平衡和自我保护的考虑,在催告的时候对买卖双方都进行催告。对于上述常见做法,我们基本上持肯定态度,需要作出几点说明,以期对这项工作的规范有些促进作用。
一、在买卖合同当事人出现迟延履行情况后,尽可能对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催告,这是降低法律风险、做好
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有效举措。
二、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的情况进行催告,对于其他违约行为既不便作出判断也不必进行催告,催告的内容应当是敦促合同当事人
履行合同义务的内容,不应包含指责其违约或者有其他应该由裁判机关认定的事项。
三、万一出现对
合同履行期限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或者遇到容易产生歧义的履行期限条款,可以此相对保守的办法,请教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之后再进行催告,否则可以向客户作出解释,暂时不做催告。
四、在双方意见比较对立的时候,可以同时向买卖双方发出催告,已经履约的无需担心,尚未履约的应当按照合同和催告通知尽快履行。
五、催告的费用不属于居间活动的费用(居间活动的费用依法应当是中介公司自行承担),属于后期服务产生的费用,可以由客户或者业主承担。
六、催告的函件,能够当面送达签收的最好,否则一定要采用中国邮政
(EMS)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投递之后3-5个工作可以致电11185索要妥投证明,催告函件和妥投证明的原件均应当由中介公司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