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工伤,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重赔偿。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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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的范畴,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另外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获得事故的赔偿。属于工伤和交通事故的竞合,可以获取双倍赔偿。
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偿医疗费、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来赔偿其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等费用。但是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一般费用均由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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