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等款项。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北京市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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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两个月工资。但是全国各地又有不同的地方规定,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使用。职工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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