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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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了全体职工的计时工资、即将自、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产假前工资应当包括正常出勤的工资,即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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