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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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使房屋毁损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或者在租房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
出租人能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如下: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者未按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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