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王某的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银行,在执行时银行应向法院申报,法院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银行优先受偿,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银行获得优先受偿后,抵押权消灭,这样,法院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拍得人刘某获得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王某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权反对法院对该房子实施查封、拍卖等处分。法院的处分权是公权。
针对法院执行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应包括哪些内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是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标志。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