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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但是补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单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应当优先留用的,但不是绝对不能解除。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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