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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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男方可主张其经济负担能力强或对方负担能力弱来争夺抚养权。二是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很重要,男方可以多与子女沟通交流,让子女有由男方抚养的意愿。
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收集双方的工作、工资、生活环境、家庭条件、与子女关系、学历、身体状况、子女年龄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而对方不以抚养的事实,争取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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