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四)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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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劳动报酬。 第七、社会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内容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 2、协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报酬、报酬支付方式、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3、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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