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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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取保候审是采用人保的,保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具体的办理手续可以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咨询确定。
取保候审需要的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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