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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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人如果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到外地,需要取得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批准,否则就不能离开居住的县、市,如果执意离开,有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审、收入看守所关押。因为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目的就在于限制被取保候审人的一定的人身自由,所以被取保候审的人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有权取消取保候审: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的;传讯时未及时到案的;未按照规定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办案机关保存的。由于取保候审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取消取保候审对嫌疑人将非常不利,此前缴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在这里提醒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切记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不可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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