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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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客观要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后果严重的行为; 4、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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