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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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立案条件: (1)导致国家 一、 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由以下要件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2、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 3、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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