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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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的房产证上写着抵押事项,一眼就能看出来。 二、有的房产证上不写,这就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了。 三、有的房产证抵押的款项已经还清,那么很有可能会将房产证上的抵押状况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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