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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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合同注意事项有: 1、规避受牵制条款;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3、不使用模糊概念;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房屋认购书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销售方式;价格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支付问题;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装修,设备标准承诺;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法;产权登记有关事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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