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兼并、破产是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兼并和破产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管是兼并还是破产,其目的都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3)兼并、破产、联合有很多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消极影响,有可能会形成行业垄断,所以需要规范企业兼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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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不同行业的被并购对象来分,并购可分为: 1、纵向并购; 2、横向并购; 3、混合并购。 二、按照并购的动因分,并购可分为: 1.规模型并购;2.功能型并购;3.组合型并购;4.产业型并购;5.成就型并购。 三、按照并购后被并一方的法律状态来分,有三种类型: 1.新设法人型;2.吸收型;3.控股型。 四、兼并的形式: 1、控股式兼并; 2、购买式兼并; 3、承担债务式兼并; 4、吸收股份式兼并; 5、抵押式兼并; 6、举债式兼并; 7、资产置换式兼并。
反有下列形式: 1、承担债务式。这种方式兼并方要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2、出资购买式。 3、控股式。是指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指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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