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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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谁所有,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夫妻分居管理、使用的婚后收入财产,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各自拥有;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金、礼物,按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分割不是一定有效的。如果有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自愿、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双方亲自领取结婚证等条件的,是有效的。缺少前述条件之一的,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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