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1、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2、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3、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4、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6、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除符合以上规定的遗产,都需要缴纳遗产继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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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2、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4、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5、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不一定,政府补贴收入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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