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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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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