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2、双方经警方调解,达成民事和解,代表本案民事部分终结,刑事部分司法程序仍将继续进行下去。3、会有如下三种可能:第一种、检察院在审核案件期间,认定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种、检察院最终还是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知罪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罪名成立,但免于处罚第三种,法院依法判决受害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合议庭在量刑的时候,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的客观事实而适当从轻。犯罪嫌疑人如之前没有任何案底,可以按照刑法72条的原则申请缓刑,若最终被判决缓刑,只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罪,缓刑考验期间届满,所判刑罚将不予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人,则必定会被判处缓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2条、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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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后,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了,就不能再起诉了。刑事部分,如果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建议服用从宽处罚。
刑事撤案后还能起诉。刑事撤案后,对本案已经没有重新再起诉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了,被害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的,或者遗漏犯罪事实的,则应根据新的犯罪事实情况进行定性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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