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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时终结。未清偿的债务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具体规定是: (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二)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三)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四)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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