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法律规定,应当申请中止劳动争议诉讼,待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后再恢复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这个案件是中国典型的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诉讼复杂案件。由于不同的被告,不同的诉讼程序,不能处理为共同被告。但共同侵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同一劳动对象(中的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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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申请劳动仲裁的意义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申请的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3、开庭审理;4、未经仲裁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根据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做出缺席裁决;5、仲裁调解;6、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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