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应当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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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的,就确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主体要件。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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