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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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利证的作用是证明权利人对证书记载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或地役权的证明,如果抵押人不能再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那么权利人可以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抵押人归还本金、利息,同时支付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抵押房产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权利人损失和费用执行费用等等。
赠与房屋的协议应写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基本信息;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房屋赠与理由;房屋基本状况、坐落地点;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赠与的附义务;撤销房屋赠与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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