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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相关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具体程序是:提出申请→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医务处保管→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封存病历的,处理如下: 1、封存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复印客观病历,签封病历原件或者复印件。并注明病案患者姓名、病案号、封存件为原件或复印件、封存的病历页数,并双方骑跨封条签字或盖章。 2、医方拒绝封存病历的,患方可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封存病历。患方能够证明医方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封存病历,对病历真实性存疑的,医方应当证明病历的真实性,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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