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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和封存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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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患者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制客观病历,医疗机构应在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医患双方应将所有主客观病历放入档案袋中封存,并在封口处签字盖章,并注明封存日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如果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如果患者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在复制或复制病历时,应有病人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可按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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