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政府发布的调整最低工资的通知规定,2010年5月1日起汕头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66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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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汕头工伤赔偿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为了切实地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我们国家制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7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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