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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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要提供: 1、索赔人的身份证件和交通事故认定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医药费、住院费等单据;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证明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的相关材料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索赔所需要提供的证件种类包括有:受害人身份证、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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