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本案特点是你单向的向嫖客介绍信息,没有直接向卖淫者介绍嫖客卖淫,在目前还没有有关司法解释下,不应扩大解释,可争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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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 (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1、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公民。 2、主观: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定罪。 3、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具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次数应当在两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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