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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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的办理,申请人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并通过驾驶证的考试,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知识,以及机动车的驾驶考试。驾驶证上通常列明持证人可以驾驶的机动车种类,如摩托车、小客车、卡车、公交车等,只有通过学习才能获得合格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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