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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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举行婚礼;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别人举行婚礼,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3.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房的; 4.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 5.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 6.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举行婚礼;虽未与别人举行婚礼,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以夫妻名义购房的;当事人同居,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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