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该支付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费用(详见第29条至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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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如果伤者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照顾,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执行。如果伤残等级为五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按照工资的70%来发放伤残津贴。 如果当事人伤残等级为5至10级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伤残就业补贴。
受伤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如果伤者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照顾,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执行。如果伤残等级为五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按照工资的70%来发放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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