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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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生产、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下这些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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