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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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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