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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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提出申请;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强制执行时间是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内。若是六个月内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会对房产进行查封,不得转让。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 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 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 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 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 具体如下:第一、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 第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涉案房产在法院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 第三、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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