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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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都是单身的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关系不仅包括未婚同居关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若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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