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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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如下: 1、法人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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