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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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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