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现有法律法规对第三人所证据效力的限制规定有哪些

2020-07-24 21:29:02
推荐答案

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24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的维护自已的权利,特别是依附于被告所处的地位提供的证据所受限制,因为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只能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确定。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只是对被告所提供证据起辅助作用,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证明,具有“补充”的成份,但这种“补充”起不到“弥补”的作用,这样在被告不积极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就会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件案件,某开发公司在建设商品房过程中,需拆除原告所住房屋,因原告与某开发公司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某开发公司向某建委申请裁决,某县建委作出限时拆除原告房屋的裁决,后原告起诉,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某县建委拒绝提交证据,并拒不出庭,意在败诉,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某开发公司列举了原、被告恶意串通的诸多事实后,交出了多份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裁决是合法正确的,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第三人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作出的裁决合法,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即使第三人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的裁定正确,法院也不能判决维持该裁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这一规定是必要条件,不存在其他特殊和例外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法律规定上的个漏洞,应当设定一个例外,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若能举出确凿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就应依法采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既符合行政诉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有利于打击行政诉讼中的不正之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第三人所证据效力的限制规定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确凿的法律规定有: 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