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日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付赔偿金后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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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明确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明确注明标的;明确注明数量;明确注明质量;明确注明价格或报酬;明确注明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注明违约责任;明确注明解决争议的方法。
签订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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