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外出未归或是拒不搬走,租赁合同届满,而房东想要收回房子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三)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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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租户不搬走的处理方法是: 1.租赁合同关系终止的,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搬离租赁房屋,依约交还; 2.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租户拒绝搬离继续占有房屋的,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租户到期不搬的,出租人可以与其协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如果租户决定续租的,需要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继续交纳租金;如果租户不续租的,则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搬走,否则出租人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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