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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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二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三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修正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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