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交的,到时候可以转回户籍地。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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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回户籍地的情况。一是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到了异地,在异地虽然缴费达到了10年,但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回老家后还需要参加工作由单位继续缴费,或是回到户籍地以个人身份继续缴费,只要在异地实际缴费三个月以上,都可以将异地的养老保险转回户籍所在地;二是在异地缴费不满10年,在其他地方缴费也不满10年,但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不符合在异地办理退休的条件,这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转回户籍地才能办理退休。
养老资格异地认证的方式、表格、时间并没有统一规定,这要看办理退休地社保机构的具体要求。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居住地已开通网上认证的,可以向退休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在网上下载表格,或者将收到参保地寄发的“网上认证表”,居住地尚未开通网上认证的,将收到“回寄认证表”。领取待遇人员在收到认证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乡)社保所进行资格认证 大部分省区是待遇发放地给本人邮寄认证表,要待遇领取人填表后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盖章认证或由居住地社保机构通过网上认证。 有些地区是要求居住地社保机构协助认证,由居住地社保机构出具认证表寄回待遇发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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