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给予 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给予财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提供费用让国家工作人员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的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以赌博形式,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充值等。 2、被动给予 这主要是指行为人被索贿或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该种行为方式引发行贿罪的风险以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索贿行为,就可以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而不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问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经济往来”是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实践中,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很多,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信息费、活动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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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此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②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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