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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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签约。在购买商品房现房、期房时,应当尽量选择资信情况良好、专业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尽量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规范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内容上,应当尽量约定详细。 2、积极谨慎履约。合同签订后,应积极促进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并督促开发商及时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在履约过程中,注意留存交纳房款的资金往来凭证。发生争议后,应积极通过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权利。如开发商或出卖人迟延履行或怠于履行的,购房人应及时进行催告。 3、规范自身行为。在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时,法院保护购房人的要件之一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明知是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而购买,或者明知房屋存在无法过户风险,又或者故意采取借名买房等高风险的行为,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4、在发生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买卖等情况下,应尽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避免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借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情况,确保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及时,防止“名实不符”暗藏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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