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规定如下: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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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糕点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通常情况下,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伪麻黄碱、麻黄碱和单方制剂在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粉以及麻黄浸膏在一百千克以上。此外黄樟素、胡椒醛、黄樟油、麦角酸、异黄樟素、麦角胺、苯乙酸以及麦角新碱在二十千克以上,三氯甲烷以及醋酸酐在二百千克以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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