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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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加班加点,或在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发给的劳动报酬。我国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是:新年1天,春节3天,国庆节2天,国际劳动节1天。每周的休息日称为“公休日”。按国家规定,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实行计时工资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00%发给;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除发给应得计件工资外,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在公休日加班的,按平时标准工资计发。
加班工资按下列标准计算: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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